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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搶注商標?行不通!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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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一些商標申請人試圖對一些名人姓名或一些網(wǎng)絡熱詞,如“丁真”“鐘南山”“清澈的愛”以及部分奧運健兒姓名等進行搶注。對此,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回應社會關切,對此類具有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商標惡意搶注行為,予以快速駁回,并對相關申請人與代理機構依法進行懲處。不僅如此,對商標異議、無效宣告案件,如屬惡意搶注,也以提前審理、并案審理和重大案件口頭審理等措施,依法不予注冊或宣告無效。

  針對商標惡意搶注話題頻繁引發(fā)關注的現(xiàn)象,筆者特探討以下三個問題。

  為何要搶注?

  筆者認為,搶注此類商標的目的,不外乎不正當利用相關熱搜詞匯的知名度或他人聲譽的合法權益,意圖不付出相應努力,便獲得不應有的商業(y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未來轉讓商標或使用時令相關公眾誤以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于相關知名人士或與其有特定聯(lián)系,或利用特定指代詞匯的高知名度提高企業(yè)或商標知名度,進而提高交易機會。

  違反哪些規(guī)定?

  事實上,類似搶注行為因違反商標法及相關規(guī)定而不可能獲得注冊。如搶注“雷神山”“火神山”系構成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方案》中所指的不得注冊的國家重大工程,與“添神”“杏哥”“清澈的愛”等特定指代含義熱詞一樣,因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的規(guī)定而被駁回。實際上,類似搶注奧運健兒或網(wǎng)絡名人姓名的情形,除違反上述條款外,還可能因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侵犯他人在先權利而無法獲得注冊。

  面臨怎樣處罰?

  由于上述行為屬于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重點打擊的惡意注冊行為,商標惡意申請不僅無法獲得注冊,相關申請人、代理機構還可能受到處罰。我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了商標代理機構因此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被責令改正、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出臺的《規(guī)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對于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將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jù)情節(jié)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還將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如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曾對申請“火神山”“雷神山”商標申請人處以1萬元罰款,對代理機構處以7萬元至8.5萬元不等的罰款,代理機構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受到了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