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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支持恒都觀點,恒都代理天富智盛公司確認合同效力案二審獲全面勝訴

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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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亮點


本案亮點主要在于,股東起訴要求確認公司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無效,法院認定股東提起案涉協(xié)議無效的確認之訴不具備主體資格,駁回其起訴/上訴。

恒都律師充分研究訴前背景、案涉人物關系、案涉交易模式、客戶核心訴求等,鎖定訴訟方向,即主要從法律適用入手進行抗辯:原告/上訴人沒有訴訟主體資格、訴請與其主張的法律依據(jù)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案不屬于其主張法律依據(jù)的規(guī)定情形等。


近日,恒都代理的石河子市天富智盛股權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天富智盛公司)與新疆某集團、北京某投資公司、葉某、張某、侯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審、二審案件,法院支持了恒都律師主張,取得了全面的勝利。


案情摘要


新疆某集團與北京某投資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由新疆某集團的子公司天富智盛公司7000萬元認購管理人為北京某投資公司的私募投資基金,上述投資資金再由北京某投資公司購買新疆某集團發(fā)行的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據(jù)。后天富智盛公司與北京某投資公司簽訂基金合同。

但北京某投資公司卻用該款項投資了15XX債券,且15XX債券在兌付前突然違約,導致天富智盛公司的7000萬債券無法贖回。

各方經(jīng)多次磋商,新疆某集團、天富智盛公司、北京某投資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葉某達成還款協(xié)議。在還款協(xié)議履行過半的情況下,張某、侯某(北京某投資公司唯二股東)以葉某、新疆某集團、天富智盛公司、北京某投資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確認還款協(xié)議無效。

訴訟過程中,葉某不僅對原告/上訴人的訴請及事實理由全部接受,而且提交的訴訟材料全部指向還款協(xié)議系在被脅迫下簽訂的。


案件主要難點


部分被告與原告互相配合,使得本案形成了部分被告與原告合力對抗本所委托人的局面:北京某投資公司的唯二股東即兩名原告系夫妻關系,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系本案被告/被上訴人葉某、法定代表人系葉某的丈夫,葉某系本案原告/上訴人二人的女兒。

同為被告/被上訴人的北京某投資公司、葉某提交的證據(jù)及答辯意見對我方不利:北京某投資公司、葉某對張某、侯某的訴請及陳述事實完全接受,且積極呼應原告的主張,提交了大量的材料指向還款協(xié)議的簽訂系出于脅迫。


恒都工作


恒都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對訴前背景、案涉人物關系、案涉交易模式、客戶核心訴求等進行了充分的了解和研究,最終在復雜案件事實中鎖定訴訟方向,即主要從法律適用入手進行抗辯:原告/上訴人沒有訴訟主體資格、訴請與其主張的法律依據(jù)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案不屬于其主張法律依據(jù)的規(guī)定情形等。

裁判結果


一審、二審法院均注意到本案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以及本案的關聯(lián)案件等背景情況,對案件的處理非常慎重。雖然最終采裁定駁回起訴,但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圍繞案件核心問題作了深入全面的調(diào)查。

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前提下,法院認定:首先,即使《還款協(xié)議》的簽訂損害了張某、侯某的利益,張某、侯某受影響的是間接利益而非直接利益,故,其與本案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關系;

其次,本案明顯不屬于股東直接訴訟的法律規(guī)定:(1)張某、侯某與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2)張某、侯某將北京某投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第三人均列為被告;

最后,本案亦不屬于股東代表訴訟的情形:(1)提起本訴前,沒有竭盡公司內(nèi)部救濟(2)庭審中,張某、侯某明確其僅代表個人而非代表公司提起本訴。

最終,法院裁定駁回張某、侯某的起訴,本案取得了全面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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