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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執(zhí)行,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后應如何申請解除?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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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相關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責任人。因此,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后果應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重要角色,其對外代表公司從事經營活動,依法也需要對公司的部分經營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具體到執(zhí)行案件中,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案件,法定代表人一般也會因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不能清償債務而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在此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如何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本文將結合法律規(guī)定和案例,從申請解除高消費措施的程序、條件、舉證要點、員工離職后辭去法定代表人身份的途徑等就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進行陳述。

- 探 討 -

一、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的程序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zhí)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zhí)行理念的意見》第十八條[2]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二條[3]規(guī)定,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的當事人,需要直接向作出限制消費令的執(zhí)行法官提出書面申請,執(zhí)行法官收到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后在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執(zhí)行法官審查發(fā)現(xiàn)理由成立的,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理由不成立的,則作出駁回的決定書。當事人不服駁回解除申請決定的,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二、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的條件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2015修正)》第三條[4]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zhí)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zhí)行理念的意見》第十七條[5]規(guī)定,如被執(zhí)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zhí)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是司法實踐中,大多數(shù)情況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都會被一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被采取高消費限制措施后,向執(zhí)行法院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執(zhí)行措施一般需要證明其確因經營管理需要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已經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且不是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三、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的舉證要點

關于已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這一事實,提交公司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即可證明,本文不再做進一步討論。本文圍繞司法實踐當中比較難以證明的法定代表人已經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以及自己并非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等事實提出舉證建議。

參考案例:(2020)蘇執(zhí)復25號復議決定書、(2020)魯01執(zhí)復60號復議決定書、(2020)魯14執(zhí)復249號復議決定書

整理上述案例和查詢的其他資料,法定代表人一般舉證內容如下:

1、公司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或者工商登記注冊情況(注:可以通過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取公司的工商登記注冊材料),通過這些材料可以看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期間、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情況、公司股東情況,進而可以佐證自己并非公司股東,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實際控制人;

2、提交勞動合同、離職證明、在職證明、五險繳納情況等,證明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工作的情況,其是以員工的身份任職的法定代表人,離職后已經不再是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實際控制人;

3、提交公司官網(wǎng)公告、公司年度報告等,證明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另有他人;

4、公司如有足夠的財產清償全部債務,還可以提交公司財產的證據(jù)。

除此之外,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同時出具書面承諾,承諾自己所述以及提交的證據(jù)均真實,自己確實并非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四、員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注意事項

普通員工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像看上去那么有“權力”, 作為普通員工一般是無法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基本上不具備對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僅系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也即“掛名”法定代表人。

如果普通員工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議與公司、公司股東簽訂書面約定,將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由和理由、期間列明,并就離職時有權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之類的內容進行明確約定,以避免出現(xiàn)在離職后無法變更的尷尬境地。

五、員工辭職后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途徑

如作為公司普通員工的法定代表人在離職后,公司拒絕變更法定代表人后該怎么應對呢?

首先,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發(fā)函給公司及股東,明確要求辭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并要求公司在限定期限內完成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其次,通過登報等方式進行公開聲明發(fā)表,表明已向公司辭去法定代表人職務,并表明此后該公司相關經營管理活動與自己無關;如公司股東及管理人員冒用法定代表人代行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的,應當自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再次,可以向公司注冊地工商管理部門發(fā)函,告知工商管理部門已向公司辭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請求工商管理部門督促公司及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事宜。

最后,如果通過上述途徑,公司依舊拖延變更法定代表人,建議可以通過起訴的公司的方式要求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


注釋與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zhí)行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向負責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zhí)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zhí)行理念的意見》第十八條:“暢通懲戒措施救濟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名單申請糾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失信名單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及時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參照失信名單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辦理?!?/span>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zhí)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2015修正)》第三條:“被執(zhí)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zhí)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可以向執(zhí)行法院提出申請。執(zhí)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span>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zhí)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zhí)行理念的意見》第十七條:“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幾類情形。人民法院在對被執(zhí)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zhí)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單位被執(zhí)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2)單位被執(zhí)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fā)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并對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span>

商事訴訟-解除執(zhí)行措施專題研究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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