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簡稱WIPO)是聯(lián)合國下設的專門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組織,于1967年7月14日根據(jù)《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誕生,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
迄今為止,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已經發(fā)展成為擁有193個成員方的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國際組織,在協(xié)同促進世界各國知識產權事業(yè)發(fā)展,協(xié)調保護知識產權領域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在知識產權領域,WIPO已經發(fā)展成為全世界最具權威知識產權領域的專業(yè)性國際組織,在全球知識產權領域享有非常高的聲望。
- 探 討 -
一、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于1994年成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下設的機構之一,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該中心的目標是為當事人之間的國際商業(yè)糾紛提供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案。
目前中心提供調解、仲裁、快速仲裁和專家裁決程序,適用于涉及國際間知識產權的技術、轉讓和其他糾紛。涉及的糾紛主要包括合同糾紛(專利和軟件許可、商標許可協(xié)議、研發(fā)協(xié)議和職務發(fā)明等)和非合同糾紛(如專利侵權、著作權侵權、商標侵權等)。
此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根據(jù)其制定的《統(tǒng)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DRP)向當事人提供互聯(lián)網域名爭議解決,這也成為目前中心受理案件的新趨勢和方向。
二、我國加入WIPO
我國1980年正式加入WIPO,成為該組織正式成員國,在過去的40年中積極參與WIPO改革和合作中來,截止2021年12月,中國在專利、商標、工業(yè)品外觀設計領域的申請數(shù)量上躍居世界第一,并且加入不同的保護條約體系,例如1970年生效的《專利合作公約》、1967年締結的《商標注冊馬德里國際協(xié)定》、用于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簡稱尼斯協(xié)定)、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xié)定(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1985年加入保護工業(yè)產權的《巴黎公約》,1992年10月加入保護文學藝術品《伯爾尼公約》。在國內層面,我國也積極參與知識產權領域的立法、司法工作,制定并完善相關知識產權立法,并逐步完善知識產權審判和保護體系。
三、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處理國際間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優(yōu)勢
與其他仲裁與調解機構不同的是,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在處理國際間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時具有以下幾個優(yōu)勢:
第一,中立和客觀性
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是具有權威性的國際組織,不隸屬于任何國家和地區(qū),具有完整的獨立法人資格,其出具的仲裁和調解文書具有國際權威、客觀、公正的效力,可以有效防止法院帶來的本地保護主義問題。
由于知識產權糾紛自身存在一些特殊性,相較于法院訴訟,特別是當糾紛涉及不同司法管轄區(qū)的當事人時,針對跨國知識產權糾紛,法院訴訟涉及不同的司法管轄,適用不同的法律,多重訴訟可能導致訴訟結果不一致甚至互相沖突,在本國進行訴訟通常面對復雜的本地保護主義問題,而仲裁具有中立性,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程序和仲裁員國籍,選擇適用的實體法律、仲裁語言和仲裁地。
第二,便捷與高效
與傳統(tǒng)的訴訟和仲裁相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具有便捷和高效的特點,其特有的快速裁決程序可以盡可能保護當事人的財產利益,平均6個月的仲裁裁決時間也比傳統(tǒng)的法院訴訟程序來的迅捷,可以滿足不同當事方對于司法效率的需求,此外仲裁一般采取一裁終局,仲裁裁決的效率比傳統(tǒng)法院要高的多。
此外,法院訴訟過程往往曠日持久,拿到訴訟結果后,還可能進行上訴和再審。仲裁程序中,仲裁員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要求縮短程序,仲裁裁決通常具有終局性。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由于仲裁具有協(xié)商性,仲裁所作的任何裁決只對有關雙方具有約束力,對第三方不具有約束力。
第三,保密性
中心對于案件和當事方的保密能夠做到絕對保密,非經過當事方同意,中心絕對不會透露任何關于案件的信息和內容,包括臨時措施和最終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對于案件的任何細節(jié)和進展,中心和仲裁庭都能做到絕對保密,保護當事方的商業(yè)隱私不被侵犯。
知識產權常常涉及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和市場聲譽,一般法院訴訟程序要求公開透明,而仲裁和調解程序的過程和裁決的是保密的,能夠更好維護當事人的相關權益。
第四,專業(yè)性
中心作為世界上最權威的知識產權的國際組織,在知識產權領域擁有廣泛的權威性和認可度,其內部的數(shù)據(jù)庫可以擁有全世界最豐富的專家?guī)?,可以在全?00多個國家找到各類知識產權的專家和技術顧問,涉及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同時中心建立起完備的仲裁員和調解員的名單,供各方當事人自由選擇,可以滿足不同案件的實際需求。
知識產權糾紛中很多都涉及技術或其他專業(yè)領域,法官可能沒有相關的專業(yè)知識和專業(yè)背景,而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以選擇具有相關專業(yè)知識和行業(yè)經驗豐富的專家作為仲裁員。
第五,可執(zhí)行性
中心出具的仲裁裁決文書可以依據(jù)1958年《紐約公約》在公約成員國得到承認和執(zhí)行,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仲裁裁決在當?shù)氐膱?zhí)行效力,最大程度上維護了法律文書的可執(zhí)行效力。
四、成立WIPO上海中心
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2010年起在新加坡設有辦事處,負責亞洲業(yè)務,2019年10月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上海中心獲得中國政府和司法部批準,允許在華設立獨立分支機構,負責在華跨境知識產權業(yè)務爭議解決,WIPO上海中心已于2020年10月對外正式成立,地址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金茂大廈28層,與北京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毗鄰,該中心的目標是為當事人之間的國際知識產權糾紛提供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案。
目前仍舊處于運營初期,主要以調解為主要手段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只接受涉外知識產權類的糾紛案件,中心目前秉持“調解自愿”和“不成功不收費”原則,2021年8月,WIPO上海中心與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達成合作,允許將浦東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識產權的案件分流至WIPO仲裁與調解上海中心受理,當事人自愿接受中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得到中國各級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
2022年8月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簽約,將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調解范圍擴大至上海各級法院,未來中心還將與中國其他地區(qū)的法院開展合作,擴大案件受理范圍和爭端解決方式的路徑和方式,這對于我國深化法治建設,積極引入國際司法爭議解決機構具有非常強的示范意義。
五、WIPO處理的案件
2009年至2020年期間,WIPO采用調解、仲裁和專家裁決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大約處理560個案件,其中大多數(shù)案件都是2014年后提起的,其中專利糾紛占28%,信息通訊技術糾紛占25%,商業(yè)糾紛占21%,商標糾紛占17%,版權糾紛占9%。
案件金額從1.5萬美元至10億美元不等。當事人要求的補救措施包括損害賠償、侵權聲明、賠禮道歉和繼續(xù)履行合同。
采用調解方式的,有70%達成和解;采用仲裁程序的,有40%達成最終和解。
常見的糾紛解決地包括法國、德國、意大利、新加坡、韓國、西班牙、瑞士、英國、美國、比利時、荷蘭、澳大利亞等,常用工作語言包括: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韓文、葡萄牙文和西班牙文等。
- 結 語 -
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已經與成員國的知識產權局等機構展開合作,提高對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案的宣傳力度,以幫助解決知識產權和技術爭議。
在中國,積極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合作,促進中國知識產權糾紛適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案,WIPO上海中心的成立對于推動我國知識產權糾紛解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在美國,與當?shù)貙@虡司值纳虡藢徟泻蜕显V委員會及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合作,鼓勵將替代性糾紛解決作為解決商標或專利程序問題的選擇。
我國作為世界知識產權大國,在日益復雜的國際環(huán)境下一定要積極融入世界,掌握并熟悉世界知識產權爭議解決的規(guī)則和程序,擴寬我國知識產權規(guī)模和海外影響力,為此培育一大批專業(yè)的國際知識產權律師,特別是熟悉WIPO仲裁和調解規(guī)則的中國律師迫在眉睫,這對深化我國涉外法治建設非常關鍵。
以往我國知識產權律師主要以處理國內知識產權糾紛為主要業(yè)務,在涉外知識產權服務領域是空白,在國際司法舞臺幾乎找不到中國律師身影,如今隨著我國綜合實力進一步提升,國際舞臺需要中國律師的積極參與,而WIPO無疑是最適合我國律師的國際舞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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