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引言
本系列上一篇《融資租賃法律咨詢(二十)—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必備要素》中,筆者站在民事原告角度,從民事起訴角度,分析了民事起訴的進攻要點。本篇趁熱打鐵,再從民事被告角度,分析民事被告答辯的防守要點。
由于沒有完美的進攻,從防守角度來說,不必全面防守,而且最好的防守是進攻。只須針對原告進攻的薄弱環(huán)節(jié),重點反擊即可。能起到有效防守效果的答辯要點歸納如下:
一、租賃物
(一)虛構租賃物
比如原告起訴融資租賃租金逾期,被告聲稱系高利貸,從沒見過租賃物,只是簽訂過一系列合同文件,其中包括租賃物接收單。
(二)低值高估
比如某型號設備,新設備也只價值幾十萬,結果二手設備估值800萬,進行售后回租。
(三)未特定化。
某型號機器兩臺,經詢問該廠區(qū),同型號機器總共四臺,無法確定,是哪兩臺。
某機械設備,設備上本身沒有具有特定化屬性的編號,只是描述其坐落在某工廠內,廠區(qū)東北方向倒數(shù)第二排。這種特定化,就非常不規(guī)范,容易出差錯。
(四)權利公示
不動產融資租賃中,不動產始終沒有過戶至出租人名下,只是辦理了抵押登記。
動產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接收單和租賃物登記證明,則是必備訴訟證據(jù)之一。
二、首付款
首付款,包括起租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各類款項,其中包括名為“首付款”的款項,還包括各類首付性質,而應當從租賃物購買價款中扣除的款項。
(一)應歸入首付款的款項。常見有首付款、首付租金、無證據(jù)支持的服務費、手續(xù)費等。
(二)不應歸入首付款的款項。典型如保證金,它有其特定用途,用于特定履約擔保。
三、租金
(一)利率
有些融資租賃合同會披露租金利率,有些選擇不披露。無論哪一種,作為被告都應當自行測算,與披露利率比對一下。等額租金的情況,測算比較簡單;非等額租金的測算,要復雜的多。測算的關鍵在于,在確定融資金額、期數(shù)、每期租金三個數(shù)據(jù)時,是否對其進行調整。比如,所謂“首付租金”,就不應當算作租金,還應當按照首付款處理。關于租金利率,本《融資租賃法律咨詢》系列,將在之后以專題進行闡述。
另外,明確租金利率,對于可能以展期進行的和解、調解工作,都有參考意義。
(二)變相租金
名稱不是租金,但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其具有租金性質的款項。如某出租人在收取每月2000多元的租金時,同時還要向承租人收取一筆每月243元的GPS服務費。該費用無證據(jù)支持。這種費用,就屬于變相租金。變相租金,應當計入租金范疇。
四、訴訟請求
原告常犯的錯誤是,原告同時要求取得租賃物和賠償經濟損失。
出租人對承租人租金逾期,構成違約時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分為兩類,必須擇其一而明確之。1.租金加速到期;2.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主張經濟損失。因為經濟損失,通常就是根據(jù)未到期租金計算出來的,即金額相同,而名稱不同。
五、評估作價
如果訴訟中,原告要求取回租賃物,那么必然要涉及租賃物作價評估問題。
(一)評估時點
即評估價值是根據(jù)哪個時間節(jié)點評估得出。是租賃物取回之時,還是委托評估之時,這中間相距多久。原則上是要以租賃物取回之時,作為評估時點。
在一起挖掘機租賃案件中,出租人取回挖掘機后,時隔一年半后,找到新的買主后,才進行評估作價。此時評估的價值,理論上是要比取回時的價值低許多,導致承租人需要多支付出租人經濟損失。
在一起飛機租賃案件中,出租人取回飛機后,立即著手委托進行評估。但具體評估工作,按照流程是在三個月后開始進行。人民法院則認為,這三個月是合理的遲延。對于評估工作來說,不可能做到,在取回租賃物的第二天,就完成全部評估工作。
(二)評估機構
評估機構,是否專業(yè)評估機構。有些機動車評估中,出租人是委托該租賃物的原經銷商進行,并且同時進行轉售。盡管租賃物的原經銷商,有經銷該租賃物的可參考的銷售數(shù)據(jù)資料,以及新買主的出價,甚至與新買主已經商定的售價,但其仍然并非專業(yè)評估機構,由于沒有專業(yè)評估資質,評估價值難以取得公允性。
評估機構,專業(yè)評估資質,是否匹配。比如,具備機動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不得對挖掘機等專業(yè)工程車輛進行評估,兩者的專業(yè)屬性完全不同。
評估機構,如何選定。是單方選定,還是雙方選定;是雙方簽約時事先選定,還是事后雙方選定;是當事人選定,還是人民法院指定。常見的一種情況是,事后出租人與承租人協(xié)商確定,但承租人不主動參與維護自己經濟利益,依照約定一定期限后由出租人單方指定。這種選定方式是否具備公允性,不同人民法院持有截然不同的觀點。
(三)評估方法
一般有三種,按照評估價值的準確性,依次為市場價格法、現(xiàn)金流量法、固定資產折舊法,每種方法都有其優(yōu)劣,要判斷哪一種方法評估的價值最公允。固定資產折舊法,是一種托底的方法,也是最不準確方法。如果能取得相關可靠的經營數(shù)據(jù),采用現(xiàn)金流量法測算價值,則比固定資產折舊法要準確的多。如果二級市場交易非?;钴S,租賃物屬于標準化產品,那么市場價格法則是最準確的。
在一起飛機租賃案件中,飛機屬于8年前老舊過時產品,運營一條小眾航線,載運量也僅只三十名乘客。此時從市場中,已經找不到相關機型的售價,無法參考。小航線,低運量,也無法取得相關經營數(shù)據(jù)以參考,只得采用固定資產折舊法進行評估。
結語
以上是筆者歸納的,民事原告在起訴時,經常存在的法律薄弱點。至于其他法律要點,原告方基本不會犯錯,即使犯錯也不會撼動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基本架構。
*以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并不代表機構和平臺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