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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案例淺析技術領域對專利創(chuàng)造性判斷的影響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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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是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而言的,相同或相近技術領域的技術方案容易在技術上相互關聯(lián),往往會面臨相同或近似的技術問題,在克服現(xiàn)有技術的缺陷時經(jīng)常會采用相同或近似的技術手段,因此在從大量現(xiàn)有技術中尋找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來評價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時,會優(yōu)先從與專利相同或相近的技術領域入手;必要時,可以擴展到功能或用途類似的不同技術領域。

對于相同/相近領域的現(xiàn)有技術,如果技術手段在該現(xiàn)有技術中所起的作用與其在要求保護的專利所起的作用相同,則可以認為該現(xiàn)有技術給出了技術啟示。相應地,專利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就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當檢索到的現(xiàn)有技術與專利屬于相隔較遠的技術領域、甚至完全不同的技術領域時,是否給出了技術啟示?下面通過幾個案例,就不同的技術領域對技術啟示的影響談談個人的理解。

- 探討 -

【案例1】張某與C公司發(fā)明專利無效糾紛案

- 基本案情 -

C公司是名稱為“摩擦輥以及使用它進行定向處理的液晶顯示元件”的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張某以涉案專利相對于對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為由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全部無效,并得到了國知局的支持。C公司認為對比文件2與涉案專利的用途差異較大,屬于不同的技術領域,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存在根據(jù)對比文件2所公開的輥的相關技術內容去尋找技術啟示的動機。

- 法院認定 -

雖然涉案專利屬于顯示元件技術領域,但是根據(jù)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限定的內容來看,其所要保護的主題是摩擦輥,并不涉及液晶顯示元件本身結構的改進,實質就是用于制造液晶顯示元件的工具,因此就摩擦輥本身的結構而言,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從對比文件2所公開的與摩擦輥相關的技術內容中去尋找技術啟示。

- 案件啟示 -

從上述案例1可以看出,在評價發(fā)明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時,不僅可以引用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的現(xiàn)有技術,也可以采用其相近或者相關、甚至其他技術領域的現(xiàn)有技術。

【案例2】洪某與王某實用新型專利無效糾紛案

對于實用新型專利而言,對其創(chuàng)造性高度的要求低于發(fā)明專利,具體體現(xiàn)在對現(xiàn)有技術領域和現(xiàn)有技術數(shù)量的引用上,關于現(xiàn)有技術的領域,一般著重于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相同或相近的技術領域,對于其他領域的現(xiàn)有技術,只有在其給出了明確的啟示的情況下,才可以考慮。下面,結合案例2進行說明。

- 基本案情 -

王某是名稱為“一種高靈敏度水閥調節(jié)手柄”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洪某向國知局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理由之一是涉案專利相對于證據(jù)1、證據(jù)4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并得到國知局的支持。專利權人認為證據(jù)4公開的“一種駕駛室內人機交互操作開關”與涉案專利調節(jié)手柄分屬于不同應用領域和技術領域,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所具備的知識和能力應僅限于其本身所屬的技術領域,他能夠獲知的僅為本領域中的所有現(xiàn)有技術。

- 法院認定 -

從主題名稱上看,涉案專利為“水閥調節(jié)手柄”,證據(jù)4為“駕駛室內人機交互操作開關”,二者雖然具有不同的應用環(huán)境,但是從功能上看,二者均為開關。在為解決增加手柄的重量以提高操作靈敏度這一技術問題的驅使下,涉案專利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有動機到與開關結構有關的現(xiàn)有技術中尋找啟示。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將證據(jù)4所公開的配重塊運用于證據(jù)1中以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故證據(jù)1和證據(jù)4存在結合的技術啟示。

- 案件啟示 -

從上述案例2可以看出,實用新型專利的判斷也不局限于相同/相近的技術領域,還可以擴展到相關技術領域甚至相隔較遠的技術領域。當然,需要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該不同領域的現(xiàn)有技術中的技術手段在轉用到專利所屬的領域時,不能存在技術上的障礙,否則,會構成妨礙而不會讓本領域技術人員產(chǎn)生這種改進動機。

那么,什么情況下,不同領域的現(xiàn)有技術不會給出結合啟示呢?下面結合案例3進行說明。

【案例3】Y公司與Q公司發(fā)明專利無效糾紛案

- 基本案情 -

Q公司是名稱為"鋼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專用模具"的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Y公司以涉案專利相對于附件2和附件3的結合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為由請求宣告權利要求26等專利權無效。

附件3與涉案專利、附件2相比,前者涉及的技術主題和技術領域為保溫罩與保溫管產(chǎn)品的制造,涉案專利及附件2涉及的技術主題和技術領域為建筑領域中預制板空心管的制造,二者不屬于相同或相近的技術領域,而是屬于完全不同的技術領域。

- 法院認為 -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6要求保護的是一種鋼筋砼用空心管,附件2公開了一種組合式空心管構件,二者均為建筑用預制板中的空心管,為建筑領域的技術方案;附件3為一日本專利,其所屬的技術領域為纖維增強塑料保溫罩和保溫管產(chǎn)品的制造。由于附件2與附件3的技術領域不同,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將附件2、3結合起來得到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即使有結合動機,由于附件3公開的保溫管接合處與權利要求26區(qū)別于附件2的"膠結接合縫"不同,沒有給出技術啟示,因此涉案專利相對于附件2、3的結合具備創(chuàng)造性。 

- 案件啟示 -

從上述案例3可以看出,技術領域的不同只是認定現(xiàn)有技術之間沒有結合啟示的原因之一,還需要判斷該不同領域的現(xiàn)有技術的作用是否與專利相同,即是否以相同或相似的技術手段解決了相同或相似的技術問題,并產(chǎn)生了相同或近似的技術效果。

- 結論 -

從上述案例1-3可以看出,專利與現(xiàn)有技術的技術領域是否相同或相近,并不對現(xiàn)有技術的選擇構成絕對限制,如果現(xiàn)有技術應用于專利方案時不存在技術障礙,則二者在技術問題、功能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就可以引導本領域技術人員以該現(xiàn)有技術為基礎獲得專利方案。

換句話說,即使專利與現(xiàn)有技術所屬的技術領域不同,如果二者基于同樣的工作原理、以相同或相似的技術手段解決了相同或相似的技術問題,并產(chǎn)生了相同或近似的技術效果,則技術領域的不同并不會阻礙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專利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或功能而到相關技術領域去找到適合的現(xiàn)有技術。




參考資料:

【1】(2012)高行終字第835號行政判決書

【2】(2019)最高法知行終208號行政判決書

【3】(2015)高行知終字第2631號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