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一、案件背景
2019年5月,一家名叫“茶顏觀色”的奶茶店在長沙街頭開業(yè),從門頭設計到店面裝潢,與之前火遍長沙的“茶顏悅色”奶茶店極為相似。之后,“茶顏觀色”以“茶顏悅色”侵犯其商標權為由二者對簿公堂。對,你沒看錯,李鬼把李逵告了!
法院受理之后發(fā)現(xiàn)本案爭論的焦點主要有二:
1. 茶顏悅色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否侵犯茶顏觀色商標的專用權;
2. 茶顏觀色商標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關于第一點,從注冊時間上看, “茶顏悅色”在門店雖然設有座椅,但其目的是為到店排隊的顧客提供休息區(qū)及暫留便利,門店工作人員并不為顧客直接提供服務,亦不為顧客提供續(xù)杯、加料等茶館性質服務,其經(jīng)營模式屬于茶飲料銷售而非茶館服務?!安桀佊^色”在2008年3月14日獲得注冊,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43類,包括咖啡館、自助餐廳、飯店、酒吧、茶館等,故此,“茶顏悅色”與“茶顏觀色”商標核定使用范圍不同。
關于第二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茶顏悅色與茶顏觀色兩詞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茶顏悅色”自2013年起運營至今,已成為長沙知名網(wǎng)紅奶茶連鎖店,在長沙、湖南乃至全國均有知名度。反觀“茶顏觀色”, 從2008年到2018年多次轉手,被廣州洛旗餐飲管理公司購得后才開始落地推廣,且與最先注冊時的商標差別頗大,對“茶顏悅色”有明顯模仿,主觀惡意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2020年4月,長沙市岳麓區(qū)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茶顏悅色”不構成商標侵權。但事情并未結束,2021年1月4日,國內著名茶飲品牌“茶顏悅色”以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了“茶顏觀色”。對,咽不下這口氣的李逵反訴了。截至目前,此案還審理中。
二、法律問題: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的概念
第一眼看到上述兩位古色古香的標識及仙姿玉貌的人物圖像,相信多數(shù)人第一反應就是恍惚——“這是一個標識還是不同的標識”?其實,這就是案例追溯中雙方對峙的主標識:“茶顏觀色”與“茶顏悅色”,當然相似的不僅是商標,還有兩家的整體裝修風格。
目前,這兩家公司的關系可以用“水火不容、勢不兩立”來形容。法理公論自有法官評判,案件讓更多人思考起了一個問題:假如開一家茶飲/咖啡/果汁/面包/餐飲店,在注冊商標時該如何選擇商標的商品/服務類別,又如何界定其商標使用行為到底是對商品的使用還是對服務的使用?
根據(jù)商標識別對象不同,可將商標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顧名思義,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就是用于指明商品的提供者、服務的提供者是誰,讓相關消費者能夠清晰明了知道自己所購買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是哪個品牌。比如,“空中客車”為歐洲知名的飛機制造品牌,其主要就是標明飛機的制造者為空中客車公司;“中國東方航空”為航空公司的品牌,其主要是表明航空運輸服務的提供者為中國東方航空集團有限公司。那回歸到上述問題,在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并無清晰的界限時,法律從業(yè)者該如何區(qū)分呢?
三、司法實踐
區(qū)分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時,主要從以下兩方面闡述:
一方面,從經(jīng)營模式上看:商品提供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批量化、規(guī)模化的生產和銷售。比如生產面條的企業(yè),會提前加工好掛面、刀削面等不同種類的產品,面條企業(yè)在產品上使用標識的行為則就是對商品商標的使用;而服務提供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現(xiàn)做現(xiàn)賣”,會有差異化和個性化。比如飯店根據(jù)來客的需求,現(xiàn)場制作炸醬面或者刀削面,故飯店經(jīng)營者需要申請注冊的商標則為第43類提供餐飲服務上的服務商標。
另一方面,從行為發(fā)生的場域看:根據(jù)前述的兩個例子可以看出,商品提供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跨時空、分階段、跨地域的市場流通,生產、銷售以及消費往往是分離的,商品從生產最終到達消費者,往往要經(jīng)過諸多的流通環(huán)節(jié),比如:廠家在A地生產好不同種類的面條,相關的購買者的購買行為則發(fā)生在B地;而服務提供行為則具有地域性,主要發(fā)生在經(jīng)營者的場所內,同時服務提供的過程也是消費者消費的過程。比如:面館的現(xiàn)場制作過程和消費者的消費過程都是在餐廳這一空間內完成的。
那就會有人問到:“打包外帶”是屬于服務商標的使用還是商品商標的使用?若服務的包裝行為是在消費者提出要求后,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進行包裝,這屬于服務內容的輔助行為,比如在奶茶店將制作好的飲料打包外帶;但如果服務提供者為了節(jié)省時間,事先批量制作商品并進行封口包裝,在包裝上使用商標,則這種情形就不能視為是在服務上使用商標,而應當是商品商標的使用行為,比如在面包店買已經(jīng)提前制作好的包裝面包。
關于時間點的問題,在(201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48號民事判決中有相應的審判思路:在判斷服務商標是否侵犯商品商標時,以時間點為判斷依據(jù):看服務商標的使用行為是在商品提供過程中的使用,還是屬于在服務提供過程中的使用。
四、結語
綜上所述,雖然在具體的案例中還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來綜合判定,但是上述的標準也可以作為一個區(qū)分衡量的參考,具體判斷也可細分三種:
根據(jù)批量化生產還是現(xiàn)做現(xiàn)賣來判斷,商品商標的使用一般情況下會是批量化生產,而服務商標的使用則會是現(xiàn)場定制;
根據(jù)購買和使用是否在同一場所來判斷,商品商標的使用則生產、銷售與消費者的購買無論是時間上還是區(qū)分上都是有一定分離,而服務商標的使用則會是在同一場所完成;
若服務的包裝行為是在消費者提出要求后,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進行包裝,這屬于服務內容的輔助行為;但如果服務提供者為了節(jié)省時間,事先批量制作商品并進行封口包裝,在包裝上使用商標,則這種情形就不能視為是在服務上使用商標,而應當是商品商標的使用行為。
無獨有偶,另一奶茶品牌“鹿角巷”也正與各地山寨 “鹿角”展開維權之戰(zhàn),由此可見,中國品牌經(jīng)營的維權之路任重道遠,企業(yè)想要做大做強,相關的品牌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還需更加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