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 前言 -
近年來,國家在各個層面都大力提倡、鼓勵技術自主創(chuàng)新和專利維權。越來越多的企業(yè)也意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隨著專利侵權訴訟案件頻發(fā),侵權訴訟的賠償額也越來越高:幾百萬、幾千萬或者上億元。高額賠償不僅影響企業(yè)的聲譽,甚至會影響中小企業(yè)的生存。
因此,對于企業(yè)來說,在提高自主創(chuàng)新的同時,也要做好專利侵權訴訟的策略,在專利侵權訴訟來臨時“打有準備之仗”。
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侵權抗辯非常重要,在制定侵權抗辯策略時,被告可以靈活使用不同的抗辯事由。目前,常用的抗辯策略為:第一、現有技術抗辯;第二、先用權抗辯;第三、合法來源抗辯;第四、不侵權抗辯;第五、權利用盡抗辯。
在具體案例中,被告可以主張一種或多種抗辯方式。其中,不侵權抗辯和權利用盡抗辯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比較常見,筆者在此就不詳細展開。就現有技術抗辯、先用權抗辯、合法來源抗辯這幾種不同的抗辯方式,筆者采用結合案例的方式進行說明。
- 探討 -
一、現有技術抗辯/現有設計抗辯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若被告有證據證明被控方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則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首先,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抗辯所采用的證據必須要符合相關規(guī)定,這是抗辯的前提。如案號為(2020)粵民終9號的佛山市順德區(qū)貝爾萊德電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qū)盛熙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中,被告主張現有設計抗辯,提交的比對設計的專利授權公告日是2013年,而本案專利的申請日是2009年,也就是說,該比對設計并不是本案專利的現有設計,因此,一審法院對被告的現有設計抗辯不予采納。也就是說,被告的現有設計抗辯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還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根據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被告實施的技術是否屬于現有技術時,應當將“被控侵權技術特征”與“一項完整的技術方案”相比較,“而不是”從“多個技術方案中”抽離出個別技術特征 “相疊加”后、再將“拼湊”的技術方案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相比較。也就是說,被告主張現有技術抗辯采用的現有技術是“一份”,而不能是“多份現有技術”的組合。
例如,被告可以采用證據1來主張現有技術抗辯,但是不能采用證據1+證據2的組合來主張現有技術抗辯。
又如,案號為(2019)浙02知民初46號的浙江富地機械有限公司與徐初衛(wèi)、葉素菊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的一審案件中,被告主張現有技術抗辯時采用的是一份證據加其它專利證據進行比對,最后法院認定,在該案件中,單份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是現有技術,因此,被告的現有技術抗辯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號為(2019)最高法知民終791號的佛山市南海區(qū)康垣五金制品廠、王新軍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件中,被告將其摘錄的上述三個專利文獻中的個別技術特征“兩兩疊加”與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進行比對來主張現有技術抗辯,也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最終也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先用權抗辯
專利法中規(guī)定,如下情況不視為侵權:
(1)在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或者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2)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
對于前面所說的“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司法解釋中認為對于如下情形屬于“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1)已經完成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
(2)已經制造或者購買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
根據上述法條可以看出,“先用權抗辯”是指,若被告能夠舉證證明其在原告“專利申請日(或者優(yōu)先權日)之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產品、使用方法的“必要準備”,并且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則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如(2018)蘇民終1186號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廠與海門市恒遠電動工具廠、海門市華翼能電動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中, 法院認為被告主張的先用權成立。首先,案外人與被告2于2015年11月20日簽訂了開模合同;其次,案外人于2015年12月18日通過微信向被告1發(fā)送的模型圖,其外觀與被控產品(機芯)外觀相同;再次,案外人電腦內的設計圖與其通過微信發(fā)給被告1的模型圖一致;最后,案外人還出庭作證。據此,法院認為被告的先用權抗辯不成立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2019)蘇05知初580號艾愛克奧若口照明企業(yè)有限公司與新北區(qū)春江鑫爵車輛部件廠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審案件中,被告主張先用權抗辯中,提供了證據及證人,但是,雖然證人陳述被控侵權產品于2017年9月中旬定型,即2017年10月9日前已經定型,定型之后就進行了開模,但該陳述并沒有其他證據及相應設計圖紙、樣品照片等予以印證,因此,法院認為根據目前的證據及證人的陳述無法得出在涉案專利優(yōu)先權之日之前,即2017年10月9日前,被告已作好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必要準備”,因此,故其主張的先用權抗辯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法來源抗辯
專利法中規(guī)定了被控侵權人不賠償的情況,被控侵權人主張合法來源抗辯成立至少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被控侵權人“不知道”其使用、或者“不知道”其許諾銷售、或者“不知道”其銷售的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二是被控侵權人還要能夠能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前面所說的“不知道”一般指“不明確”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
如,(2019)京民終63號泊頭市同力環(huán)保熱力設備有限公司等與朱大同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中,被告未提交任何的諸如發(fā)票、交易款項的支付等證據予以證明;其次,被告對原告生產制造的被控侵權產品具有一定的注意義務,但是并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因此,被告主張其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而免除賠償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 結語 -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與法律一直在探索中不斷完善,使知識產權為"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提供了有力支撐,也促進各行各業(yè)市場健康發(fā)展。因此,掌握好專利侵權訴訟的抗辯策略顯得極為重要。希望這篇文章能夠幫助企業(yè)打好“訴訟之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