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三中院)對假冒“3M”和“大勝”品牌口罩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即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趙某等七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處120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金。
多人分工制假售假
2020年5月起,被告人趙某、毛某、伏某預謀生產(chǎn)、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口罩進行牟利,由被告人趙某、毛某聯(lián)系被告人金某、胡某分別負責生產(chǎn),由被告人伏某負責尋找銷售渠道。后被告人趙某、毛某提供白板口罩、生產(chǎn)機器、包材等,被告人金某、陸某印刷、包裝假冒“大勝”品牌口罩,被告人胡某印刷、包裝假冒“3M”品牌口罩,被告人顧某負責印刷車間管理。
2020年9月,被告人趙某、毛某經(jīng)被告人伏某介紹,以某貿易公司的名義與他人簽訂購銷協(xié)議,意圖將100萬只假冒“大勝”口罩以450萬元的價格進行銷售。2020年9月17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趙某、毛某、伏某,從被告人趙某控制的倉庫內查獲假冒“大勝”口罩123.5萬余只,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為550萬余元。同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胡某、顧某,從被告人胡某控制的印刷廠內查獲假冒“3M”口罩32萬余只,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為590萬余元。2020年9月18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金某、陸某。
經(jīng)鑒定,上述查獲的口罩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毛某、金某、胡某、伏某、陸某、顧某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七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趙某、毛某、金某、胡某、陸某起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被告人伏某、顧某起次要、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七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處120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金。
一審判決后,毛某、金某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訴。毛某、金某及其辯護人均對原判主從犯的認定及判處罰金的數(shù)額提出異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對二人從輕、減輕處罰。
保障群眾健康安全
上海三中院審理后認為,趙某、毛某、金某、胡某、伏某、陸某、顧某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其中,毛某參與預謀生產(chǎn)、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口罩進行牟利,伙同聯(lián)系金某等人負責生產(chǎn),并提供白板口罩、生產(chǎn)機器、包材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金某經(jīng)與趙某、毛某商議,組織其工廠的工人印刷、包裝假冒“大勝”口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查實上訴人毛某、金某違法所得的情況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罰金數(shù)額一般按照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原審法院鑒于該案假冒口罩未實際銷售,在判處罰金時已予以充分考慮,故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原判綜合考量毛某、金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所作出的量刑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毛某、金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應認定為從犯、罰金過重及請求再予以從輕、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于法無據(jù),不予采納。
綜上,上海三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毛某、金某等七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當前,口罩仍是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資,尤其是一些知名品牌的口罩更是市場中的“熱銷”商品。與此同時,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也從中看到了牟取暴利的“商機”。該案中,七名被告人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白板口罩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不僅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jīng)濟秩序,也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隱患。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法院依法對其進行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