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 引 言 -
案件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且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后,執(zhí)行法院拍賣、變賣的被執(zhí)行人財產需要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
司法實踐中通常使用的四種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方式分別為: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
四種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方式如何啟動、適用順序以及救濟途徑是各方主體最為關注的事項。本文作者結合相關立法規(guī)定與司法實踐,對以上問題進行梳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探 討 -
一、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概覽
1.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8〕15號(2018.09.1施行)】(以下簡稱《確定財產參考價規(guī)定》)。
2.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原則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確定財產參考價規(guī)定》,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原則主要有以下幾個:
①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與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
意思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則之一,以當事人議價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方式就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最好的體現(xiàn)。另外各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選擇四種方式的哪一個亦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xiàn)。但是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是司法程序性事項,也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如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委托評估的只能采取委托評估的方式。
② 提高效率的原則
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是推進案件執(zhí)行程序、實現(xiàn)申請執(zhí)行人利益、保障被執(zhí)行人合法權益的方式。執(zhí)行程序講究一定的效率,《確定財產參考價規(guī)定》相關時間節(jié)點的規(guī)定無一不體現(xiàn)了提高司法程序效率的精神。
③ 利益平衡保護原則
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要有理有據、要更契合市場中同類財產真實的價值。只有做到定價準確、公平、公正、高效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才能真正做到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等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四種方式
依據《確定財產參考價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可以采取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四種方式。
1.當事人議價
當事人議價,意即除一方當事人拒絕議價或者下落不明外,法院通知或組織各方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確定處置財產的參考價方式。當事人議價的方式確定處置參考價可以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提升辦案效率、減輕當事人訴累,同時也有利于充分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以實現(xiàn)多方共贏。另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議價方式確定處置參考價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確定財產參考價規(guī)定》第四條)。
2.定向詢價
定向詢價,指的是人民法院向確定參考價時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機構(主要是向稅務、住建等具有國家公信力的機關)進行定向詢價。如關于執(zhí)行法院處置房產時向房產所在地稅務部門定向詢價,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單獨出臺的《關于建立人民法院與稅務部門數據共享協(xié)作機制的會議紀要》(溫中法〔2018〕78號)。
首先,依據法律規(guī)定,定向詢價必須滿足兩個前提,其一是財產有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其二是當事人議價不能或者不成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直接進行定向詢價。
其次,采取定向詢價方式確定參考價的,人民法院應當向有關機構出具詢價函,詢價函應當載明詢價要求、完成期限等內容。接受定向詢價的機構在指定期限內出具的詢價結果為參考價(《確定財產參考價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條)。
3. 網絡詢價
根據《確定財產參考價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網絡詢價是定向詢價不能或者不成,財產無需由專業(yè)人員現(xiàn)場勘驗或者鑒定,且具備網絡詢價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司法網絡詢價平臺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方式。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國性司法網絡詢價平臺目前只有三家,即京東、阿里、工商銀行。
其次,網絡詢價時,法院通過法院網絡系統(tǒng)需要同時向名單庫中的全部司法網絡詢價平臺(目前為京東、阿里、工商銀行三家網絡評估公司)發(fā)起網絡委托,而不能只選擇其中一家。
再次,法院應當以全部司法網絡詢價平臺出具結果的平均值為參考價。
最后,因為網絡詢價具有免費、快捷及相對客觀公正的特點,目前法院在確定房產、車輛的處置參考價時最為常用(《確定財產參考價規(guī)定》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
4. 委托評估
委托評估是指人民法院委托專門的評估機構或者專業(yè)評估人員,在遵循相關標準和程序的基礎上,運用科學的方法對特定財產的價值進行評估方式。
首先,委托評估適用的前提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委托評估、雙方當事人要求委托評估或者網絡詢價不能或不成的三種情形之一【《確定財產參考價規(guī)定》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委托評估工作規(guī)范》(法辦〔2018〕273號)第九條】。
其次,采取委托評估方式確定參考價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從名單分庫中協(xié)商確定三家評估機構以及順序;雙方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協(xié)商不成或者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搖號方式在名單分庫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名單子庫中隨機確定三家評估機構以及順序。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單子庫中隨機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再次,評估需要進行現(xiàn)場勘驗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但應當有見證人見證。
最后,評估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出具評估報告。同時委托評估也存在耗時較長、需收取相關評估費用的特點(《確定財產參考價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三、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四種方式的適用順序
依據《確定財產參考價規(guī)定》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大概看出,四種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方式的適用順序原則上依次為: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當事人議價等三種具有更高效便捷的方式被優(yōu)先適用,而收費高、耗時長的委托評估則放在了最后。
與此同時立法也賦予了當事人在意思自治原則下一定程度的自主選擇權,比如雙方當事人要求委托評估的,應當委托評估機構評估。關于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四種方式的適用順序因其內容較多且稍有復雜,筆者在這里給各位讀者呈現(xiàn)出自己所畫的簡略相關流程圖,以供大家參考與交流。
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流程圖如下:
四、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后的救濟方式
對于執(zhí)行程序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針對網絡詢價報告或者評估報告提出異議的,如何處理,主要法律依據為《確定財產參考價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網絡詢價報告或者評估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報告后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一)財產基本信息錯誤
(二)超出財產范圍或者遺漏財產
(三)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四)評估程序嚴重違法
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據前款規(guī)定提出的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收到評估報告后五日內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評估機構在五日內未作說明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交由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在指定期限內組織專業(yè)技術評審,并根據專業(yè)技術評審出具的結論認定評估結果或者責令原評估機構予以補正。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前款異議,同時涉及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情形的,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同時涉及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四項情形的,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先對第三、四項情形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通知評估機構三日內將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時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順序的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針對該問題,筆者簡要做個流程圖,以供讀者參考:
另外,依據《確定財產參考價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未在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或者對網絡詢價平臺、評估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作的補正說明、專業(yè)技術評審結論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還有需要提醒讀者的是,同樣依據該規(guī)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議價或者定向詢價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結 語 -
執(zhí)行程序中,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進行處置之前,為了更好的平等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確定處置財產參考價的方式和順序尤為重要。筆者通過對四種確定處置財產參考價的方式、適用順序以及救濟方式進行簡要介紹,以幫助大家更好地處理此問題。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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